网约车司机因不满收入发视频辱骂公司,法院判决名誉侵权需道歉
(相关资料图)
极目新闻记者 张理晶
通讯员 陈亚莉
男子应聘成为某公司的网约车司机,工作两天后,因收入与预期不符,男子要求退车,并在网上发布视频辱骂公司。近日,武汉汉阳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男子删除侵权视频并发布道歉视频。
2022年8月,王某在网上看到某汽车租赁公司发布的司机招聘信息,宣传高薪直招,月入最高一万五。同年9月,王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车辆使用协议》,约定某汽车租赁公司提供车辆给王某经营网约车业务。使用网约车营运两天后,因收入与预期不符,王某要求退车。
车辆被收回后,王某使用个人账号将其在汽车租赁公司拍摄的视频相继公开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页面包括“某汽车租赁公司,来一个骗一个,来两个骗一双,十台车中八台没有证,非法营运,骗子公司后台硬。”等文字。
2022年11月,汽车租赁公司向平台投诉,并向汉阳区法院起诉,要求王某使用个人账号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侵害名誉权的经济损失1万元。
近日,汉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王某在某平台发布多条提及某汽车租赁公司的短视频,视频中使用“行骗”“不平等条约”“套路”“欺骗”等词汇。王某发布的视频被转发、评论与点赞,无疑会导致汽车租赁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名誉权受损,王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应向汽车租赁公司赔礼道歉。
另外,因王某个人账号粉丝数量不高,且已删除视频,考虑到某汽车租赁公司的招聘宣传也有一定的片面性,对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发现汽车租赁公司未向司机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和风险提示,司机在未取得网约车营运资格证的情况下即开展经营,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保险拒赔风险,法院拟向汽车租赁公司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其守法经营。
承办法官表示,短视频平台具有使用人数多、传播速度快的特点,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要坚守法律底线,利用网络平台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如造成经济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另外,招聘广告中高额的薪酬待遇极易引起劳动者的关注,这些广告只是要约邀请,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签订合同时需谨慎,通过正规途径多核实招聘单位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岗位要求、薪资待遇等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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